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建机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8439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建机协是以水泥机械、玻璃及深加工机械、建筑及卫生陶瓷机械、墙体材料机械(包括新型建材机械)、水泥制品机械、玻纤及复合材料机械、非金属矿加工机械、石材加工机械、建材仪器仪表等机械领域和相关配备件生产企业为主,以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所、工程、贸易和流通公司,社会团体和大专院校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工业行业组织。
中建机协成立于1987年10月,自成立以来,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致力于中国建材机械工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领导下,坚持“引领、协调、服务”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参与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的制/修订,制定了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科技创新,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减排,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我国建材机械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协助政府管理行业并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中建机协构建了政策咨询与研究平台、科技创新工作平台、标准化工作平台、质量工作平台、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行业培训与服务平台、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平台、会议展览工作平台、行业文化与传媒平台九大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开展了政策咨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科技创新、质量提升、经济运行分析、技术培训、国际交流、市场规范、展览展示等项工作。
中建机协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中建机协目前有一网、一刊、二简报,分别是协会门户网站中国建材机械工业网(www.cbmma.org.cn)、《中国建材机械》、《建机行业经济运行简报》、《中国建材装备标准化》,同时还建立了协会微信公众号。
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举办信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开展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编辑出版图书、期刊、音像等出版物,创办行业网站;
(四)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五)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
(六)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Material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CBM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材机械及配备件的生产、安装、科研设计、成套、教育、服务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完善建材机械行业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引领、协调、服务作用,促进建材机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举办信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四)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图书、期刊、音像等出版物,创办行业网站;
(五)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六)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七)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育专业市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
(八)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行业技术、职业技能、经济、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二)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活动;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单位或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通过,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刊物、统计分析、人才培训、国际交流、行业发展咨询和国内外展会等方面的服务;
(四)可提出解决本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和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并按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